海峽網8月18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張子力)近日,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永泰分中心接到舉報,稱在G355線78K+315M梧桐大橋右側,橋梁護欄上多處被鉆孔安裝管線支架。
永泰公路路政、交通綜合執法人員立即組織趕往現場處理。正值管網現場還在施工作業,執法人員當即進行制止并調查取證,確認該行為是某電信通訊網絡公司未經許可擅自架設通信管線,以解決附近村民網絡通信問題。
交通綜合執法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告知建設單位違反相關規定,要求建設單位拆除已架設的支架,恢復公路原狀,確需架設管線的應向公路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同時給予罰款1萬元的處罰。事后,建設單位依法履行了處罰決定內容,并按照法律規定辦理許可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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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責任編輯:劉維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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