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9月10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詹友捷)2017年4月,福州某小學三年級學生小瑩(化名)走到二年級教室門前時,被正在奔跑的二年級學生小清(化名)撞倒,一顆門牙被撞脫落。學校在小瑩被撞后,及時將其送到醫院治療并通知了孩子父母。事故發生后,小瑩和小清雙方父母就賠償數額無法達成一致,小瑩父母一紙訴狀將小清父母及學校告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賠償醫療費409元及精神撫慰金等2500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瑩在課間休息時,被小清撞倒受傷,作為未成年人的小清造成他人損害的后果,其法定代理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學校已履行了相應的管理教育職責,事發后又及時救治,行為并無不當,依法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判決:由小清的法定代理人賠償醫療費409元、精神撫慰金500元。
案例點睛: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對于該條第6項的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本案中,學校對于在校學生已經履行了相應的管理教育職責,校內的教育教學設施也不存在任何違法不當之處,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5條規定: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在本案中學校及時救助了受傷的小瑩并通知了小瑩的父母。應當認為,對于小瑩所受傷害,學校依法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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