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9月12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連娜)檀某為他人提供擔保,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所確定的連帶清償責任。近日,永泰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起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件,檀某被判處拘役4個月。
2015年1月,經檀某介紹,張某、何某向檀某某借款10萬元,檀某為這筆借款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后,張某、何某未按期還款,檀某也未履行擔保義務。2017年9月,檀某某向永泰法院起訴張某、何某和檀某。同年11月,永泰法院判決張某、何某共同償還檀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檀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后,張某等三人均未履行還款義務,檀某某于2018年2月向永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檀某將名下預購的商品房予以退還,取回202920元以及銀行按揭已支付的月供款項本金,并辦理了產權預登記注銷手續。檀某明知有擔保義務且第一債務人未履行還款義務,卻未將退房款用于履行還款義務。2018年8月,永泰法院將檀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的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9年1月,檢察機關以檀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為由向永泰法院提起公訴。案件審理過程中,檀某認為自己沒有欠別人的錢,只是擔保產生了連帶責任,不還錢不會產生嚴重后果,因此不想履行法院判決。
經審理,永泰法院認定檀某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因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本案中,被執行人檀某在明知有擔保義務且第一債務人未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領取退房款后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另外,擔保人同樣負有還款義務,如果有擔保能力而拒不承擔保證責任,心存僥幸,終將自食其果,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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