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9月16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劉秀國)近日,福州市統計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某企業在聯網直報給國家統計局的財務狀況報表中主營業務收入上報數高于實際數,且數額較大,情節嚴重,構成了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行為。
福州市統計局根據相關規定,對該企業作出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通報,并處以六萬元罰款的決定,同時將其列入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該企業認識到錯誤,已配合按時繳納了罰款。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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