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9月27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李白蕾)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福建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該法規將于1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流動人口治安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規定了流動人口在居住地享受公共服務與權益保障的內容,明確居住證持有人可在教育、公共就業、公共衛生、生育健康、公共文化體育、法律援助、社會保險、住房保障、人才優待以及老年人、殘疾人優待等方面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在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等方面享受便利。
條例還規定,三類流動人口信息應當采集,信息采集和報送工作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一是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負責;二是在當地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三是在宗教活動場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動場所負責。
負責采集和報送信息的相關單位或個人,應在流動人口到達居住地后7日內采集信息并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7日內,將離開信息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
條例還對房屋出租作出特別規定,規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流動人口,明知承租人或者與其共同居住的流動人口從事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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