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10月9日訊 (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陳璇)近日,某小區業主徐某拖欠兩年物業管理費共2500元,物業公司多次催繳未果,將其訴至法院。徐某辯稱,該物業公司服務質量差,故其不承擔物業費,且不久前其電動車丟失,看車承包者賠償1600元,但物業公司沒有賠償,另外物業管理公司多收了水費,損害業主利益。
法院經審認為,徐某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協議履行。對于徐某稱電動車丟失的問題,經相關人員調解,已得到解決,以此認為不繳納物業費的理由不能成立。徐某稱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等問題,未提供相關證據,故徐某接受了物業公司的服務,應當支付物業服務費,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已構成違約。
法院二審判決,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物業公司物業管理費2500元。如果徐某未在指定期限內履行支付義務,按照相關規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及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對經兩次催繳仍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業主委員會、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將欠費情況在醒目位置予以公告,并可以通過移動通信等電子信息方式告知全體業主。經公告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物業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原業主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以及水電公攤等相關費用。
專家提醒,如若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內容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物業管理企業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服務的義務,業主有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但如果遇到物業公司服務質量差,可暫時拒交物業費,但要尋求有力的證據,依法維權。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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