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福州市政府官網發布《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規范管理工作的通告》,《通告》指出,2024年以后適時在城區三環路(含)以內道路全面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使用3年以內的電動車補償900元,領取后不得購買新電動車!6個月內未更換新號牌不得上路!取消電動車帶牌銷售!
……
全文如下
為加強我市電動自行車規范管理,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福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規定,本著“控制總量、嚴格管理、平穩過渡、逐步淘汰”的原則,根據城區道路承載能力、通行安全等實際情況,在持續優化公交線網、提升公共交通運力、地鐵主骨架網基本形成的基礎上,采取“減存量、控增量、嚴管理、完善公共交通體系”等綜合措施逐步減少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在2024年以后本市公共交通基本滿足市民出行需求基礎上,適時在城區三環路(含)以內道路和馬尾區羅星街道、馬尾鎮全面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不含郵政、快遞、外賣、代駕、環衛等服務行業的電動自行車),營造一個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鼓勵回收補償
對本通告發布之日前在五城區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實行回收補償政策,政策有效期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辦理。市民可持身份證、戶口本、車輛行駛證等資料,攜帶電動自行車到指定地點辦理回收補償。領取補償時需持有本人及同一戶籍內16周歲以上人員簽訂的放棄新購買電動自行車權利承諾書。本通告發布之日后新購買電動自行車的,車主本人和同一戶籍內其他人員的新舊電動自行車均不予辦理回收補償。
(1)本通告正式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將電動自行車回收補償的,補償標準為:
①使用時間在3年以內(含3年)的電動自行車(以初次登記上牌時間為準),補償有效期為4年的榕城一卡通(4年內每年度預充值2000元額度,限當年度使用)或者900元現金;
②使用時間在3年以上的電動自行車(以初次登記上牌時間為準),補償有效期為3年的榕城一卡通(3年內每年度預充值2000元額度,限當年度使用)或者600元現金。
(2)本通告正式施行之日起6個月之后將電動自行車回收補償的,補償標準為:
①使用時間在3年以內(含3年)的電動自行車(以初次登記上牌時間為準),補償有效期為3年的榕城一卡通(3年內每年度預充值2000元額度,限當年度使用)或者900元現金;
②使用時間在3年以上的電動自行車(以初次登記上牌時間為準),補償有效期為2年的榕城一卡通(2年內每年度預充值2000元額度,限當年度使用)或者600元現金。
二、免費換發新式號牌
結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的正式實施,引導在用不符合新標準的車輛逐步退出,啟用電動自行車新式號牌,對存量電動自行車進行重新登記上牌,自本通告正式施行之日起,設置6個月的更換號牌過渡期,逾期未更換號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公告牌證作廢,不再更換新號牌,且不得繼續在道路上通行,在回收補償政策期內可以辦理回收補償。同時,過渡期內允許辦理原號牌轉移登記(包括個人之間車輛轉移登記、單位車輛轉移給個人)。市民需攜帶身份證、電動自行車行駛證、原有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車輛到指定地點辦理。換牌服務點與回收補償點聯合設置,方便市民辦理。
(1)新式號牌分為黃、藍兩種顏色,實行分區域通行管理,其中:
黃色號牌電動自行車允許在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通行。黃色號牌實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自號牌領取之日起不超過4年。期限屆滿后,市人民政府將根據本市公共交通發展、城市道路等情況決定是否延續;不再延續的,號牌予以注銷,可變更為藍色號牌,或可報廢車輛。
藍色號牌電動自行車禁止在下列區域范圍內通行:
①三環路(含)以內道路;
②馬尾區羅星街道、馬尾鎮;
③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或者路段。
在其他縣(市)區登記報牌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五城區內通行。
(2)建立“負面清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辦理更換黃色新號牌,具體為:
①被列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失信主體記錄的;
②辦理人身份信息與電動自行車登記信息不一致的;
③單位(除郵政、快遞、外賣、代駕、環衛等服務行業外)申請更換黃色新號牌的不予辦理,但允許將車輛轉移給個人后由個人申請辦理。
對于以上無法更換黃色新號牌的電動自行車允許轉移登記,或更換為藍色新號牌,在回收補償期內可以辦理回收補償。
(3)對于五城區戶籍或取得五城區居住證,且一本身份證購買了多輛電動自行車的車主,只允許其名下一輛電動自行車更換黃色新號牌,其余的電動自行車允許轉移登記,或更換為藍色新號牌,在回收補償期內可以辦理回收補償。非五城區戶籍且未取得五城區居住證的電動自行車車主,允許其將名下電動自行車轉移登記,或更換為藍色新號牌,在回收補償期內可以辦理回收補償。
(4)郵政、快遞、外賣、代駕、環衛等服務行業以單位名義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因工作需要確需更換黃色新號牌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需求意見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核準更換。
三、取消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
取消現行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模式,新注冊電動自行車牌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管理,限量發放黃色新號牌;黃色號牌實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自號牌領取之日起不超過4年。期限屆滿后,市人民政府將根據本市公共交通發展、城市道路等情況決定是否延續;不再延續的,號牌予以注銷,可變更為藍色號牌,或可報廢車輛。有效期內黃色號牌辦理轉移登記的,只允許變更為藍色號牌。同時,建立新的更加便民的牌證發放方式,需要購買黃色號牌電動自行車的市民可登陸“福州交警”或“e福州”APP,點擊電動自行車購車信息審核功能模塊,確認是否符合新購車輛上牌條件;市民也可自行對照黃色號牌申領“負面清單”,自行確認是否符合新購車輛上牌條件。符合條件的市民可到店購車并網上辦理或市市民服務中心窗口辦理車輛登記上牌,實現線上審核、線下購車、線上注冊,方便快捷完成車輛登記報牌。
黃色新號牌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黃色號牌登記:
(1)申請人與身份證比對不一致的;
(2)年齡未滿16周歲的;
(3)被列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失信主體記錄的;
(4)非五城區戶籍且未取得五城區居住證的(其中馬尾區僅限羅星街道、馬尾鎮)
(5)名下已登記有電動自行車的;
(6)單位(除郵政、快遞、外賣、代駕、環衛等服務行業外)申請黃色號牌登記的;
(7)申請人或同一戶籍內其他人員已領取過回收補償的。
郵政、快遞、外賣、代駕、環衛等服務行業實行單列號段管理,號牌總量按照企業已繳納社保的郵政、快遞、外賣、代駕、環衛等服務行業路面一線員工實有數量實行總量控制(員工已換領黃色號牌或已領取過回收補償的相應扣減核發號牌數量),原則上不再發放新的電動自行車牌證;因工作需要確需申請的,由企業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需求意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總量控制原則核準后,企業統一購車、統一辦理。
四、嚴格停放管理
規范劃定電動自行車停放點位,取消影響市容市貌和道路交通秩序的停放點位。對不在指定區域停放的電動自行車予以搬離,并依法處罰;對停放在指定區域的無牌、超標電動自行車予以搬離;自本通告正式施行之日起6個月后,對停放在三環路(含)以內和馬尾區羅星街道、馬尾鎮區域,但未懸掛黃色新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予以搬離。同時,開展無人認領的電動自行車專項清理行動。
五、加強行業管理
查處生產經營目錄外電動自行車等違法行為;強化對網絡銷售電動自行車的監管;加強郵政、快遞、外賣、代駕、環衛等服務行業電動自行車規范管理,督促企業履行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及時將企業現有的舊國標電動自行車統一更換為新國標電動自行車,統一車輛外觀標識,鼓勵推行末端投遞站替代電動自行車配送,并加強對配送員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做到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六、強化信用監管
充分運用信用手段,加大對電動自行車嚴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力度,將嚴重違法行為人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法依規實施信用懲戒。
七、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福州市交通運輸局
福州市商務局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19年10月8日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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