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福州市政府下發了《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的決定》。同日,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六單位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規范管理工作的通告》。《決定》與《通報》提到:自2020年起,將對所有電動自行車換發車牌,其中藍色車牌車輛不得在市區通行,黃色車牌車輛則擁有為期4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仍可在市區通行,2024年過渡期屆滿時,再由市政府決定是否延續,若不延續,黃色車牌車輛車主可選擇報廢或換為藍色車牌。
福州市出臺有關政策之后,立刻在社會上引發了廣泛討論。其中關于“4年過渡期”的條款,被多家媒體解讀為“福州市區2024年或將全面禁行電動自行車”。盡管《決定》與《通知》并未把話說死,在四年過渡期結束之后,政府仍將考慮實際情況作出決定,但即便如此,當地在文件中展現出對電動自行車出行的“不鼓勵”態度,還是在輿論場上激發出了兩派觀點針鋒相對的碰撞,充分體現了電動自行車管理問題的復雜性與困難性。
其實,自從電動自行車在本世紀初走進國人的生活以來,圍繞這種交通工具展開的爭議,便幾乎從未在各大城市停止過。一方面,電動自行車的出現為許多出行者提供了巨大的便利,相比于自行車和公共交通,其速度快、靈活性高的優勢為其贏得了不少“忠誠擁躉”;但另一方面,電動自行車也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事故易發、難管難抓的特點,讓電動自行車也成了不少市民的“心頭恨”,而各地政府更是一直都在想方設法對電動自行車加以限制,以此減輕社會風險和管理壓力。
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我們不難理解,福州市為何會作出這樣的決定,謀求讓電動自行車逐漸退出市區——事實上,在福州市之前,一些城市早就推行了更加嚴格的“禁電令”。畢竟,面對電動自行車顯而易見的安全缺陷,任何城市的管理者都不可能視而不見,而在核心市區逐步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無疑是降低事故發生率的有效手段。
然而,任何政策在推行時,都不能只看好處,不看成本。一座城市的管理者想要將電動自行車“請”出城市并非不行,但這件事有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那就是在“禁電”的同時,也要為那些長期依賴電動車出行的普通市民提供便利。部分市民之所以對“禁電”持有強烈的反對意見,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禁電”將對他們的日程通勤造成直接影響,給他們帶來許多不便。而政府若想服務好市民,就必須妥善解決這一矛盾,為這些將會直接受到“禁電”影響的市民提供足以彌補其損失的公共交通服務。對此,政府在過渡期中,還應著力加強公共交通網絡的建設工作。倘若乘坐公交、輕軌足夠方便,這些市民也就不必抱著他們的電動自行車不放,屆時再推行“禁電”,阻力自然會小得多。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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