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10月14日訊 (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林月萍)近日,福州市商務綜合執法支隊、倉山區執法大隊根據消費者舉報投訴,聯合對福州某車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汽車銷售企業未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部分在售汽車的價格,未在經營場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修服務及消費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務政策,未在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未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未在規定時限內通過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備案。福州市商務局根據《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責令該企業改正,并給予企業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睛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一條規定,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修服務及消費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務政策,出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還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八條規定,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并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情況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的消費者。
第二十七條規定,供應商、經銷商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90日內通過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備案基本信息。供應商、經銷商備案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完成信息更新。
第三十三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
福州市商務局提醒汽車銷售相關企業,應按照《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及時完成網上備案,并做好相關價格及服務公示,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否則將受到處罰。
責任編輯:黃仙妹
- 南平市上半年消費投訴比增2% 家電質量投訴多 通訊服務“坐穩交椅”2019-08-13
- 廈門:“五一”假期投訴 餐飲住宿居首2019-05-05
- 6888元美發卡還沒用 店就轉讓了2019-04-04
- 福州市民新定制2套家具 安裝時就已多處開裂2019-03-18
- 福建消委會:引入第三方監管 解“預付卡”難題2019-03-18
- 福州市民打車走同一線路莫名多出5公里2019-03-15
- 2018年福建全省消費投訴23.5萬件2019-03-15
- 福州去年處理消費者訴求超24萬件 挽回經濟損失2600多萬2019-03-15
- 福州晉安區去年受理5365件投訴 幫消費者挽回552萬損失2019-03-14
- 福州市消委會公布2018年消費投訴十大典型案例2019-03-13
- 最新福州新聞 頻道推薦
-
福州至馬祖、廈門至金門通橋已形成初步方案2019-10-14
- 進入圖片頻道最新圖文
- 進入視頻頻道最新視頻
- 一周熱點新聞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