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10月28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程明 葉智勤)為解決困擾罪犯家屬“繳納財產刑需到原審法院”的問題,今年5月底,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協助執行財產性判項的工作規定》,截至目前,共幫助當事人辦結財產刑繳納381筆,執行款564.28萬元,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好評。據了解,福州中院推出的財產刑便民繳納機制,系全省首創。
據悉,福州八個監獄的罪犯人數多,原審法院遍布全國各地。如果罪犯家屬到原審法院繳納財產刑,路途奔波,耗費人力、物力和財力,此外,部分法院不接收小金額財產刑的繳納。如果財產刑無法及時繳納,將直接影響減刑和罪犯情緒,不利于管教。為及時解決這一問題,福州中院領導高度重視,由審監庭牽頭制定《關于協助執行財產性判項的工作規定》,允許本地區監獄罪犯家屬在福州中院繳納財產刑,為當事人提供極大的便利,促進罪犯履行判決確定的財產刑義務,激勵罪犯改造。“法官多做事,當事人少跑路”,打通了監獄罪犯財產刑繳納的“最后一公里”。
今年8月,福州中院審監庭收到外地某法院來函和來電,希望配合協助將曾經在福州地區服刑罪犯劉某繳納的執行款返還給同案人林某。
據了解,2011年的一起故意傷害案,外地某法院判決林某、劉某和郭某對被害人連帶賠償6萬余元。林某在案件審理期間已向該法院繳納了全部賠償款6萬余元,但同案犯劉某在服刑期間為獲減刑,又三次繳納其按份應承擔的賠償款共2萬余元。林某得知劉某已繳納賠償款,要求將該款退還給他,并因此事多次信訪鬧訪,又以追償權糾紛訴至原審法院。
此類案件涉及跨區域法院賠償款的流轉,而同案犯劉某又遺失了當時三次繳納賠償款的票據原件,這給查找和核實繳納款項帶來難度。
為盡快解決此事,福州中院與原審法院歷經兩個多月的溝通、協調,終于成功將該筆款項按照相應程序流轉至原審法院,并由原審法院返還給林某,妥善化解了一起信訪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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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財產為懲罰內容的刑種,有沒收財產和罰金兩種。沒收財產是法院判處強制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罰金是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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