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11月15日訊(福州新聞網記者 林文婧)15日上午,福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福州市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辦法》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福州市首部煙花爆竹管理領域的地方性法規。
明確五城區限放煙花爆竹區域
《辦法》共二十二條,主要圍繞管理工作機制、禁限放管理、批發零售管理、安全燃放要求以及法律責任等五個方面對煙花爆竹的銷售和燃放管理工作進行規范。
《辦法》明確煙花爆竹實行限放,對限放的時間地點等進行了明確。
《辦法》明確,本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為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不含宦溪鎮、壽山鄉、日溪鄉)、馬尾區(不含亭江鎮、瑯岐鎮),并規定除上述區域外的其他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規定本轄區范圍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時間等有關事項。
限制燃放區域內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農歷臘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時至二十二時。在重大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報批后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這些地點禁放煙花爆竹
《辦法》還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文物保護單位;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煙臺山、鼓嶺等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和歷史建筑群保護范圍內;建(構)筑物內,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軌道交通設施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加油站、加氣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及其周邊一百米范圍內;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橋、立交橋、人行天橋、隧道及地下通道;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養)老院、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風景名勝區和林地、公共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這些地點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出入口或者顯著位置設置禁止燃放標志,明確具體范圍并負責管護。
《辦法》明確,從事煙花爆竹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件,依照經營許可證件核定的有效期、品種和規格經營。市政府應當按照安全、環保的原則,確定本市限制燃放區域內允許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規格,并于每年春節三十日前向社會公布。
《辦法》規定,煙花爆竹批發場所、零售經營點的設置應當遵循嚴格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則,并明確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限制燃放區域每個街道(鎮)轄區范圍內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的布設數量不得超過一個。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安全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從屋頂、樓道、陽臺、窗戶向外拋擲煙花爆竹;向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行人、車輛、建(構)筑物、在建工地、樹木、河道、公共綠地、窨井等投擲煙花爆竹;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違規經營最高罰10萬元
《辦法》還明確了違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限制燃放的區域和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在禁止燃放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燃放規定品種和規格以外的煙花爆竹,或是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都將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而煙花爆竹經營者若不按《辦法》要求,銷售超過許可證件核定的有效期、品種、規格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未按時限完成回收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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