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福州某汽車銷售公司財務主管兼會計的嚴某,自2017年起利用管理公司保險柜鑰匙和密碼的便利,多次從保險柜中取走公司每天經營收取的現金款,用于償還其個人貸款和私人借款債務。與此同時,嚴某利用自己記賬的便利在公司的收支賬目上做手腳,謊稱這部分現金還未到賬。
2018年9月,嚴某的挪用行為被公司發現,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嚴某主動退還受害公司共計40多萬元,但仍有80多萬元未歸還。
2018年11月,受害公司正式向公安機關報案,馬尾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后,馬尾區法院于2019年11月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責令其退賠受害公司80多萬元。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程慧 林錦龍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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