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杜某于2011年2月入職某公司,擔任駕駛員一職,雙方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8年4月,公司負責人以杜某在職期間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結算杜某的工資。此后,杜某未再到公司上班。
杜某于2019年6月6日向仲裁委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主張其并未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嚴重侵犯了杜某的合法權益,要求公司賠償金45000元。公司則主張杜某的仲裁申請已經超過仲裁時效期間,不應得到支持。
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18年4月28日,杜某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的時間為2019年6月6日,超過法律規定的一年仲裁時效期間。最終,杜某的仲裁請求未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梁添星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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