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防控疫情,十項紀律”守護家園的公告
為確保福州高新區轄區平安和群眾生命健康安全,非常時期必須執行非常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福州高新區防控應急指揮部研究,決定即日起采取“防控疫情,十項紀律”的嚴查嚴管嚴控措施,現公告如下:
1.凡是高新區市民一律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嚴格遵守國家和省、市、區出臺的疫情防控各項規定。
2.凡是全區所有村莊、小區、單位和部門,嚴格實行封閉式管理,人員進出嚴格測溫并出具有效證件。
外來人員和車輛嚴格進行管控,特殊情況由管理人員做好登記備案。
凡是拒不配合各卡口、檢查點檢測的人員,嚴肅執行集中隔離觀察規定。
3.凡是出現發熱、咳嗽等癥狀的市民,嚴格進行醫學觀察和及時就診,并第一時間向村、社區報告。對不主動排查和報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將依法嚴肅追究村(社區)、鎮領導責任。對發現確診病例所在的小區、村組、住宅樓單元,嚴格實行封閉管理。
4.凡是1月20日之后來往湖北、溫州等疫區或與疫區有接觸、近14天有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的返回人員,嚴格要求在1小時內主動向企業及居住地村、社區報告并實行居家醫學觀察14天,不得外出;凡是1月20日之后外省(湖北省、溫州市外)入區人員,嚴格要求1小時內主動向單位、企業及居住地村、社區報告,填報一般健康信息登記表;不主動申報、拒絕接受測溫、醫學觀察等防控措施,依法嚴肅追究個人責任。
5.凡是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場所、街道商鋪,嚴格實施關閉運營措施。農貿市場、米店、超市、藥店等場所合理安排營業時間,嚴格執行定期消殺,進入人員嚴格進行人員測溫、口罩佩戴。快遞、外賣嚴格實行無接觸配送。對違反臨時停業管制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6.凡是“紅事”停辦,“白事”一律從簡,嚴格執行村、社區備案制度。
對舉辦或承辦集體聚餐、參與聚眾活動(含民俗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嚴肅問責處理。
7.凡是外出必須戴口罩,嚴格做到不串門、不集聚,盡量不外出。除特殊需要外,倡導每戶家庭每天指派1名家庭成員外出采購生活物資。
8.凡是房屋出租主體單位或個人,嚴格落實出租房管理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承租人員的管控和及時報告;
凡是出租房發生疫情而未及時報告,依法嚴肅追究房屋出租主體單位或個人的責任。
9.凡是轄區各單位,嚴禁在2月9日之前通知疫情重點地區人員返區。凡是未經批準同意的企業,嚴禁開(復)工。若擅自開(復)工,依法嚴肅處理。
10.凡是黨員干部、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要發揮帶頭作用,嚴格管好家人、親屬,積極主動參與疫情防控工作,帶動街坊鄰居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凡是南嶼鎮、村鎮辦和各村(居)干部落實“敲門行動”等防控工作不到位的,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未及時報告轄區內聚集性活動的,嚴肅問責處理。
福州高新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2月4日
相關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
(二)民事責任。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刑事責任。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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