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與疫情有關的問題,備受市民關注。近日,記者咨詢了律師,對此予以解答。
1.疫情防控期間,如遇員工隔離,那么隔離期間的工資該如何支付?
北京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林丹靜律師:根據我省《關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勞動保障工作的通知》第四點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
隔離治療解除后,員工如因身體原因仍然不能正常工作的,可憑醫囑休病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如果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病假工資標準高于法定標準的,則按單位規定的標準執行。
2.疫情防控期間,很多民生保障人員是不能延遲復工的,比如超市工作人員、外賣員、快遞員等,他們的工資怎樣結算?
北京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林丹靜律師:延遲復工期中的2月3日至7日屬于工作日,經批準提前復工的企業,在這段時間屬于正常上班,按照正常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即可,無需支付加班費;2月8日至9日屬于休息日,企業如果安排員工上班,需要安排補休或者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此外,對于經我省應對疫情工作有關機構確認為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生產企業的生產一線職工,可享受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補助,補助期限為30天;對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也可享受臨時性工作補助。以上補助由用人單位向政府相關部門申領。
3.遲延復工導致租賃合同到期,致使租戶原定的退租手續無法辦理,該怎么辦?
福建三山律師事務所洪必景律師:各地實施的交通管控、人員出入控制等政策導致租戶無法按照租賃合同辦理退房手續的,建議租戶及時書面通知業主,重新協商正式簽約或房屋交付、返還的期限,并另行簽署書面補充協議;如果業主拒絕協商或調整前述期限,建議租戶尋求專業人員根據當下實際情況進一步判斷新冠肺炎或相關政策是否對租戶按約履行房屋返還義務構成實質性障礙,若判斷租戶確實無法按約履行前述義務,建議租戶全面收集、固定本次新冠肺炎導致租戶無法按約履行義務的書面證據,以免將來發生糾紛時陷入被動地位。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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