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3月10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王蕓 林怡佳)誠信原則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各方當事人在案件審理和執行過程中均應根據事情情況如實陳述。近日,福清法院審結一起虛假訴訟罪案件。
據介紹,2015年9月,郭某、翁某清(另案處理)夫婦因投資不當欠下大量債務。為保住郭某名下的別墅,這對夫婦與翁某清哥哥翁某國協商后,決定將該幢別墅以虛假買受的方式過戶至翁某國名下。為制造房屋交易假象,郭某先后偽造了虛假房屋買賣合同及交易定金,并利用翁某國、翁某清、王某琴(郭某的親家)等人的銀行賬戶,以循環轉賬的方式虛構銀行交易流水。
2015年11月1日,福清法院判決郭某等4人償還債權人黃某借款人民幣490萬元并支付利息及違約金,并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查封了郭某名下的別墅以及其他債務人名下的房產。2016年5月,郭某在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過程中,發現該別墅已被凍結。郭某為了能夠順利地將別墅以虛假房屋買受的方式過戶到翁某國名下,遂以翁某國的名義先后提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
在審理執行異議之訴過程中,依照郭某的要求,王某琴在出庭作證時向法庭提供了關于房屋交易資金真相的虛假證詞。其間,因經辦法官在審查中發現290萬元購房款存在資金回路,翁某國實際上并未支出購房錢款。做賊心虛的郭某害怕虛構訴訟的事實暴露,便以翁某國的名義申請撤訴,被福清法院依法不予準許。2018年3月,福清法院判決駁回翁某國訴訟請求并將該犯罪線索移送給公安機關查處。郭某于去年6月20日被公安機關抓獲,翁某國、王某琴先后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
近日,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翁某國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妨害司法秩序,王某琴與郭某惡意串通,在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提供虛假證詞,其行為均構成虛假訴訟罪。法院根據犯罪事實以及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程度,判決郭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翁某國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王某琴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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