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3月11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劉明燕)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市婦聯接到王女士電話求助。她反映其與前夫李先生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小李隨前夫共同生活。按照約定,小李過年期間可以到她家生活一段時間,但李先生以疫情為由,拒絕將小李送到她家,也拒絕她前往探望。王女士及家人非常想念孩子,希望婦聯幫助調解。
由于仍處于疫情嚴格防控期,市婦聯工作人員在向王女士解釋說明的同時,積極與李先生聯系,建議李先生幫助小李通過網絡視頻的方式與王女士交流。
案例點睛
福州市女律師法律服務團鄭雄英律師表示,《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性,在疫情時期,各地政府均出臺了相關疫情防控規定,并號召大家為了保護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避免疫情的擴散,盡量待在家中減少外出。因此,探望子女也要區別四種不同情況:
(一)兩種情形下不可強行要求探望子女。一是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屬于“四類人員”(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無法排除感染可能的發熱患者、確認患者的密切接觸者)的。二是享有探望權的一方生活在新冠肺炎重疫區的,若強行要求探望子女,將極大增加孩子感染病毒的風險。
(二)即使不屬于上述兩種情形,仍應審慎行使探望權。由于新冠肺炎極高的感染率,此時行使探望權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自身和子女感染病毒的風險。疫情防控時期,鼓勵通過遠程方式行使探望權。
(三)若一方強行要求當面探望,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中止探望權。不過,探望權的中止是暫時的,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四)探望權恢復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仍需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對拒不執行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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