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4月15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呂穎)近日,鼓樓法院受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時打出“短平快”,快速解決雙方糾紛,為營商主體復工復產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鼓樓區某干貨攤系經營干貨、調味品零售業務的個體工商戶,前年4月起,林某經營的某川菜館多次向攤主購買干貨和調味品,拖欠貨款82000元。攤主多次催討未果。去年4月,林某向攤主出具欠條并確認尚欠的貨款,約定從4月起每月支付5000元。之后,某川菜館和林某僅向攤主償還貨款14000元,仍有余款68000元未還。
近日,鼓樓法院受理此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后,法官考慮到雙方當事人都存在復工復產的困難,原告是個體工商戶,被告是個人獨資企業,遂積極協調,讓被告通過分期付款方式,既保護原告的訴訟利益,亦緩解被告還款壓力,最終促成雙方順利調解。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買賣合同的買方逾期拖欠貨款,應當向賣方支付逾期貨款及相應違約金損失。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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