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4月17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李白蕾)繼15日在福州日報刊登部分群租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后,今日市人大常委會繼續通過本報開展普法宣傳。此次選登內容涉及三部法律的5條規定,市民請看仔細。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2.《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3.《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第五條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筑的房屋,不準出租。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第八條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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