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5月8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岳江濤)福州某用品有限公司競得晉安區A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與原福州市國土資源局(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項目自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兩年內完成項目建設,無法按期建設的應及時提出延期申請。
鑒于該公司拖延兩年仍未動工,原福州市國土資源局經過閑置土地調查、初步認定、聽證等程序后,將該地塊作為閑置土地上報福州市政府并經市政府同意,向該公司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決定依法收回該閑置地塊使用權。
案例點睛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閑置土地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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