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地鐵公司對地鐵沿線開展例行巡查時發現,三江口片區梁厝村附近地鐵1號線(二期)某區間控制保護區范圍內新增大量堆土,堆土高度逾3米。經調查,上述堆土為地鐵周邊某在建項目違規堆放。
“我們經現場初步核對,違規堆土邊界與地鐵區間隧道平面最小間距不足10米。”地鐵工作人員介紹,地鐵區間隧道上方或周邊的大體量堆土所增加的荷載有可能導致地鐵區間隧道因受力不均而產生沉降變形,若不及時處置,還可能造成地鐵隧道出現滲漏破損、錯臺及軌面高差變形等病害,將對地鐵運營安全構成威脅。
消除隱性威脅刻不容緩。市地鐵公司立即聯系該項目業主單位要求清運堆土,并就此報告市城管委,隨后執法人員前往現場處置。
“我們發現該處堆土對地鐵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當即向該項目建設單位下達整改通知書,要求該項目施工單位一周內完成地鐵區間50米控制保護區范圍內違規堆土的清運工作,并責成該項目建設單位加強現場管理,嚴格控制渣土堆放。”市城管委執法人員說。目前,該處堆土已基本清理完畢。
隨著我市地鐵線網的鋪開,位于地鐵沿線的外部建設項目日益增多。“施工中如果不重視地鐵保護,就容易直接或間接對地鐵設施結構造成影響,對運營安全構成威脅,甚至引發公共安全事件。”福州地鐵集團相關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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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保護區科普
地鐵保護區即為保護地鐵結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其結構及周邊特定范圍內設置的控制和保護區域。根據《福州市軌道交通條例》《福州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法》《福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及《福州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管理實施細則》,我市地鐵保護區分為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二者范圍如下:
一、地鐵控制保護區范圍
規劃地鐵線路:以線路中線為基線,每側寬度為60米。
在建及運營地鐵線路: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周邊外側50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30米內;
(三)出入口、電梯井、風亭、冷卻塔、主變電站、控制中心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以及車輛段(停車場)用地范圍外側10米內;
(四)過閩江、烏龍江等自然水域的隧道、橋梁結構外邊線外側100米內。
二、特別保護區范圍
地鐵控制保護區內設立特別保護區。在地鐵特別保護區范圍內,除必需的市政、園林、環衛和人防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活動。其范圍包括: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米內;
(二)高架車站及高架線路工程結構水平投影外側3米內;
(三)地面車站及地面線路路堤或路塹邊線外側3米內;
(四)出入口、風亭、風井、電梯井、冷卻塔、主變電站、控制中心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以及車輛段(停車場)用地范圍外側5米內;
(五)過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橋梁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
(六)高壓電纜溝水平投影外側3米內。
地鐵控制保護區范圍內哪些作業可能會影響地鐵設施結構安全或運營安全?
地鐵控制保護區范圍內嚴格控制下列外部作業: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道路、建筑物、構筑物;
(二)從事建設勘察、鉆探、樁基礎施工、取土、填土、挖掘、爆破、地下頂進、灌注漿、降水、錨桿、錨索等可能影響地鐵安全的作業;
(三)建設污水、雨水、排洪溝渠及電力隧道、高壓線路(方桿)等管(桿)線和其他需跨越或橫穿地鐵的設施;
(四)新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采水;
(五)在過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和拋錨、拖錨作業;
(六)其他可能影響地鐵設施安全的行為。
在地鐵控制保護區范圍內合法合規開展作業,需具備哪些條件?
《福州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范圍內進行可能影響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活動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制定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方案,征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的意見,按照有關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福州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內進行建設的,設計、施工方案應由建設單位組織不少于3個城市軌道交通方面的專家參與論證,并嚴格按照方案組織施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
此外,福州還出臺了《福州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在我市地鐵保護區范圍開展相關作業的,具體要求依照《實施細則》的相關內容執行。
福州日報記者 林文婧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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