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城管執法人員巡查到倉山區東嶺路某項目工地時,發現該施工工地存在揚塵現象。執法人員進一步調查證實,該工地未按規定開啟噴淋設施進行灑水抑塵。執法人員當場予以拍照取證,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責令工地立即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條款明確,施工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通訊員 城管宣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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