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6月16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陳葳葳)臺胞高先生的祖屋位于倉山區建新鎮,前年列入一項目征收范圍內。由于其父離開大陸后,房屋產權登記未明確將其登記為產權所有人,此次房屋征遷中因缺乏補償依據,所以征遷單位暫未對此進行補償。
市臺胞權益保障中心接到高先生的陳情后,經積極協調市公證部門、倉山區政府相關部門,助其圓滿解決祖屋拆遷補償事宜。
案例點睛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的合法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省、設區的市以及臺灣同胞投資相對集中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臺商投訴、求助協調機構。臺商投訴、求助協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提出處理建議;(二)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處理投訴事項;(三)對求助事項提供幫助。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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