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初,男子范某酒后駕駛共享汽車,從倉山區金港路附近出發,行駛至倉山區冠浦路某小區門口時,與張先生駕駛的出租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經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倉山大隊認定,范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福建行健司法鑒定所鑒定,范某的全血樣檢出乙醇含量為189.81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近日,倉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范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范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到案后,被告人范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最終判決結果如下:被告人范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案例點睛: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共享汽車亦在機動車之列,醉酒駕駛共享汽車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當醉酒駕駛共享汽車造成事故時,駕駛人員還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因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有保險公司免責條款,當共享汽車駕駛人存在醉酒駕駛這一違法行為時,交強險理賠范圍外的其他賠償可能均需駕駛人承擔。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倉法宣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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