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7月28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王玉萍)記者27日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獲悉,新修訂的《福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細則》已經印發施行,規定了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評審程序、評審監督、評審用報告和記錄。
市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審一次,由市質評辦通過市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等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通知。組織申報上,根據當年市政府質量獎申報通知要求,在福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合法注冊、連續生產經營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可通過市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查閱、下載有關申報表格,對照評審標準和填報要求,寄送相關材料。已獲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獲獎五年后方可再次申請。
市政府質量獎的獲獎名單由市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授予每家獲獎企業或組織市政府質量獎獎牌、證書,并對每家新獲獎企業或組織獎勵100萬元。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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