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周某2017年10月從長樂區某公司離職,公司未及時結清周某工資。2018年8月,周某向長樂區總工會申請調解,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
在調解過程中,長樂區總工會引導周某依法維權,合理提出訴求,同時也體諒企業面臨的實際困難。總工會對企業主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明確告知企業無故拖欠工資的行為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同時告知企業主違反勞動法的嚴重后果,建議企業主從實際情況出發,克服困難,充分考慮周某為企業作出的貢獻以及他的家庭情況,及時償還拖欠的工資。
在長樂區總工會引導下,企業主和周某逐步走向共同點,最終雙方達成和解。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章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二章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據《福建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有關條款,在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主要事項中,就包括“勞動報酬分配、調整、支付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的落實情況”。
福州市總工會提醒:職工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后,為減少時間成本,最好采取協商、協調、仲裁的方法來解決,實在不行再采用行政、法律手段。在這個過程中,職工遇到問題可以向工會或人社部門投訴和尋求幫助。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林銘坤 陳鑫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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