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市政府網站發布《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通告》,決定在第三屆“數字中國”建設峰會及相關配套活動舉辦期間,對福州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具體請看!
為確保第三屆“數字中國”建設峰會及相關配套活動的順利舉行,經研究,決定在活動舉辦期間,對我市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管制時間:2020年10月11日0時至2020年10月15日24時。
二、管制區域: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長樂區及閩侯縣行政區域內。
三、管制對象: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無人機、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大型風箏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在管制時間、管制區域內飛行、升放本《通告》第三條列明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
五、公安機關會同民航、氣象、體育、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進行登記;可以要求相關單位、人員對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予以臨時封存,必要時,也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直接采取臨時封存措施。
六、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巡查和檢查,并建立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監管信息的協同通報機制。
七、違反本《通告》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飛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由有關部門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罰。對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9日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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