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0月15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何佳媛)記者14日獲悉,為全力推進養老項目建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民政局聯合發出《關于印發〈福州市養老項目建設配置導則(試行)〉的通知》。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福州市養老項目建設配置導則(試行)》(下稱“導則”)合理確定了新建和改擴建養老設施建設規模和水平,進一步規范了建設標準,防止開發企業以養老名義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導則適用于福州四城區(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其余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居室冬至日有效日照
不應低于2小時
導則規定新建和擴建養老設施的規劃容積率原則上不小于1.0、不超過2.0,養老機構床均建筑面積按42平方米~50平方米控制,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綠地率三環內應不小于30%,三環外應不小于35%;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應低于2小時。
養老設施項目主要功能包括老年生活用房、醫療康復配套設施用房、文體教育及親情配套服務用房、辦公及附屬設施用房。其中,具體建筑面積比例為:老年生活用房不少于75%,醫療康復配套設施用房不少于5%,文體教育及親情配套服務用房不超過10%,辦公及附屬設施用房不超過10%。
明確停車位配建標準
導則明確,“養老床位數=老年生活用房建筑面積÷床均建筑面積”。
老年生活用房包括居室、淋浴房、配餐間、養護區餐廳、接待服務廳、健康評估室、心理咨詢室等。醫療康復配套設施用房包括診療室、化驗室、心電圖室、B超室、搶救室、臨終關懷室、中醫理療室等。文體教育及親情配套服務用房包括閱覽室、書畫室、棋牌室、文化活動中心、體育活動中心、老年大學、親情網絡室、親情居室等。辦公及附屬設施用房包括辦公室、會議室、文印室、培訓室、食堂、理發室、洗衣房、車庫等。
機動車及非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準按照三環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建0.4個停車位,三環外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建0.3個停車位。配建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數量不可相互折算,宜利用地下空間集中設置停車庫。
導則要求各縣(市)區資源規劃局及民政部門建立聯合審查、聯合驗收機制,加強項目方案設計、工程施工、竣工驗收、運營監管各環節的監管力度,防止開發商以養老名義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確保養老項目落地建設,保障養老事業有序、快速、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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