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1月3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陳明金)近日,鼓樓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接到王女士報警,稱其逛街時遇一公司業務員曾某在路面發傳單,被帶到公司內開會上課。該公司自稱客戶可通過充值消費購買公司產品成為會員,并獲得雙倍于本金的現金積分,后續可定期到公司將積分兌換1∶1的現金,領取收益回報。
經不起曾某的利誘,王女士將全部退休金投入,但該公司沒開多久就關門跑路,并且所購之物都是劣質產品,沒用多久就壞了。損失慘重的她找曾某討說法無果,只得報警求助。
民警偵查發現,該公司以投資返利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群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涉及人數眾多、金額巨大。隨后,警方抓獲曾某及公司老板伊某等人。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近年來,非法集資類案件高發。此類案件是以犯罪分子占用他人財產為目的的行為,因此不可能長期持續。不法分子通過欺詐手段聚集資金后,揮霍、轉移或層層瓜分,投資者難以收回全部損失,辛苦攢下的財富最終血本無歸,你想賺的是利息,人家卻盯著你的本金。
警方提醒,無論回報多么豐厚誘人,不論對方如何承諾資金安全,都要保持理性,須知天上不會掉餡餅,防范非法集資需人人警鐘長鳴,唯有守住錢袋子,才能護好幸福家。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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