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1月5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王曉暉)近日,福州市體育局組織大型綜合體安全檢查,發現一攀巖場館的法人無法出具《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涉嫌未經體育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攀巖)。
檢查組工作人員對該場館攀巖設施、安全設施、對外開放情況、收費標準等進行拍攝取證,現場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無許可證的攀巖經營活動。
該攀巖場館負責人表示立即整改,及時辦理《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
案例點睛: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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