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1月6日訊(福州日報見習記者 馮雪珠 記者 余少林 通訊員 陳嘉琳)近日,李某某因盜竊女友錢財被長樂區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依法提起公訴,被長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李某某和陳某是男女朋友關系。2018年3月30日上午,李某某看見女友陳某還在睡覺,就將其支付寶賬號內2萬元和微信賬號內3萬元轉到自己名下后逃離。陳某發現并追問索要后,李某某于當日通過微信退還了14400元。
檢察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屬于盜竊犯罪。雖然本案被告人盜竊的是其女友的財物,但在未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秘密竊取對方的財物仍然構成盜竊罪。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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