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1月11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吳筱洲)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近日,福州中院審結一起因無處分權人出售房屋引發的糾紛。
劉某上世紀90年代通過折算夫妻(其妻1989年去世)工齡后向某單位購買了一套單元式住房,后該房被拆遷置換了本案案涉房產,登記至劉某名下。劉某將房產出賣給其孫劉小某,案涉房屋被變更登記至劉小某名下。劉某3個子女訴請確認劉某與劉小某的買賣合同無效。
一審法院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劉小某不服上訴至福州中院。二審經審理認為,劉某系無權處分共有財產,但劉某與劉小某簽訂合同是真實意思,且未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依據相關規定,案涉合同有效。
案例點睛
配偶死后,在房改時使用已逝配偶工齡的,該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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