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某縣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濱海工業區一紡織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二樓的單體紡絲工序水循環系統罐底設有閥門,閥門連接一根直徑50厘米的鐵管通往地面水溝,紡絲廢水通過鐵管排向外環境。執法人員進行拍照并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隨后對該公司授權委托人和生產車間主任進行調查。
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私設暗管排出的紡絲廢水超過排放標準。該縣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0萬元,責令拆除暗管,并將直接責任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肖丹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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