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2日,閩清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閩清某路橋設備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滅火器未經常性維護保養。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隨后閩清縣應急管理局立案調查。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33條第2款的規定。閩清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6條第(三)項的規定,參照《福建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中的相關規定實施標準,對該公司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33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該法第9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列舉行為之一為“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葉立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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