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6日,福州市某縣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發現,某公司租賃其他公司的部分儲油罐用于存放皂角油。儲油罐外側石砌防洪堤下見有黃色液體外排,并排入大樟溪,伴有明顯酸臭味,外排處用石塊及廣告布等遮蓋;地下防滲漏應急通道收集設施及周邊挖掘的土坑內也見有同樣的黃色液體流動。監測人員對外排廢水進行了取樣監測,外排廢水中PH、COD、懸浮物等均超過國家相關標準。
經現場檢查、勘察和調查詢問了解,自去年11月10日起,該公司存放皂角油的儲油罐多次滲漏,該公司現場管理人員未及時報告并采取防護措施,而是采取開挖土坑、集水渠等方式外排滲漏的污染物,并在大樟溪畔石砌防洪堤外用石塊和廣告布進行遮蓋,防止被發現。
福州市某縣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罰款20萬元,責令整改,并將現場管理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目前該公司已將儲油罐內的皂角油進行轉運清理。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83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其中列舉行為之一為“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肖丹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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