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1月20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陳忠飛 吳彤)兩名男子在網上私自銷售電子煙設備及煙彈,卻不知犯了非法經營罪,被倉山區法院判刑并處相應罰金。
2018年3月,被告人陳某彬在互聯網上注冊一家網站,在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在網站上銷售某電子煙設備及煙彈等。2018年4月開始,被告人陳某然加入,并幫助陳某彬記賬、發訂單給上家高某、配送設備及售后維修等。陳某彬為牟利,還利用刷單方式提高網站排名。高某在確認真實訂單后再將煙彈通過快遞寄送給客戶。2018年7月,福州市城北煙草專賣局根據舉報發現上述網站,并將線索移送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2018年12月1日,公安機關分別在北京市豐臺區某住宅小區抓獲陳某彬,在福州市倉山區閩江大道某住宅小區抓獲陳某然,并扣押相關涉案物品。
此案經倉山區檢察院審查后,以陳某彬、陳某然犯非法經營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近日,倉山區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煙彈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鑒定為真品卷煙,認定為煙草專賣品。另認定本案非法經營數額為29萬余元。倉山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彬、陳某然犯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陳某彬有期徒刑5年,陳某然有期徒刑2年,并對兩人處以相應的罰金。相關案件的被告人高某也受到相應的刑罰處罰。
檢察官說法:刑法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經營活動,造成市場秩序被擾亂、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本案中,由于電子煙在本質上屬于卷煙范疇,是國家實施專營專賣的對象;而被告人未經煙草專賣部門許可,無相關許可證而實施銷售電子煙煙彈的行為,且非法銷售電子煙煙彈的經營數額已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5萬元以上”的追訴標準,因此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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