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2月4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陳丹)近日,福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福州市醫療保障局印發《關于規范和推進家庭病床服務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明確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以及設有全科醫療科的二級及以下醫院為重點分年度推進家庭病床服務工作:明年,福州市家庭病床試點實現縣(市)區全覆蓋;后年,福州市家庭病床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覆蓋率達50%以上。
據介紹,家庭病床是指以家庭作為護理場所,選擇適宜在家庭環境下進行醫療或康復的病種,讓病人在熟悉的環境中接受醫療和護理。家庭病床建床對象原則上應為診斷明確、病情穩定、因疾病需要臥床或者身體衰弱、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醫護人員定期上門治療、護理等的已簽訂家庭醫生服務協議的患者。
試點期間建床對象同時應符合以下參考條件之一:一是氣管插管、鼻飼或者持續導尿,需要定期進行治療或護理的患者;二是壓瘡、造口、失禁、糖尿病足患者;三是骨折后牽引或者固定需臥床治療患者;四是精神和運動發育異常或者殘疾需要長期康復治療的兒童;五是腦血管意外后遺癥或者外傷術后適宜在家中康復治療患者;六是長期臥床需治療的慢性病患者;七是惡性腫瘤晚期患者;八是終末期腎衰竭腹膜透析患者;九是需安寧療護者。
據悉,在各縣(市)區衛健部門確定試點醫療時間后,有家庭病床需求的患者(或家屬)向試點醫療機構(以當地衛健部門公布為準)提出建床申請,填寫家庭病床申請表,并提供就診記錄、住院小結、相關輔助檢查及影像報告、用藥清單等病歷資料;醫療機構根據收治對象情況以及本機構的醫療服務能力,必要時結合上門建床評估情況,做出是否建床的答復;確定建床的,由醫生填寫《基本醫療保險設置家庭病床審批表》,提出設立家庭病床的理由,醫療機構審核同意后,報醫保部門審批。
建立家庭病床和提供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按照醫保部門相關規定執行,醫務人員的交通費參照市場價或協議價執行,家庭病床執行基本醫療保險住院支付政策,每個建床周期不得超過90天,參保患者每年度設立家庭病床次數原則上限于2次以內。建立家庭病床期間,參保患者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另行發生的醫療費用(急診搶救和抗結核病治療除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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