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2月4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陳明金)近日,福清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得知江陰鎮嶺口村一民宅疑似非法宰殺生豬窩點,經過摸排和掌握周圍環境情況,對該民宅進行突擊查處,抓獲犯罪嫌疑人莊某、翁某、張某,查扣生豬3頭、屠宰生豬工具若干。
經查,3名嫌疑人已在該窩點非法宰殺生豬30余頭,涉案金額15萬元。目前,3人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
案例點睛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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