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2月8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黃詩毅)文物認定有哪些要求?近日,臺江區法院福州古厝與文化遺產保護巡回法庭審結了首起涉及文物認定的行政案件。
2019年4月,洪某向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請,要將自己與親戚居住的三處祖屋申請認定為文物建筑群。市文旅局勘察后認為,三處古民居不具備文物應有的條件,遂作出不予認定的決定書。洪某不服,于2019年9月向省文物局提出裁定申請,省文物局維持了不予認定的決定。2020年7月,堅持自家祖屋為文物的洪某將省文物局告至臺江區法院。
臺江區法院受理該案后,根據雙方辯詞、實地勘察結果、專家評估意見,召開聽證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認定三處古民居系閩侯地區較為常見的傳統民居型式,且距離分散,不具備群落價值,也不存在關聯性,因此不具有文物應有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不是不可移動文物。故臺江區法院判決駁回洪某的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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