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臺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消費者投訴,對福州某藥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涉嫌銷售假冒“×安”口罩。
在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根據河南某集團有限公司在官網上發布的聲明函,對真假“×安”口罩進行了比對;并經“×安”商標權利人所在地的河南省長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調查,認定福州某藥店銷售假冒“×安”口罩的事實成立,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16萬元的處罰決定,并對假冒口罩予以銷毀。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張麗琴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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