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衛健委衛生監督員前往福州某酒店檢查時,發現該酒店現場無法提供有效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經進一步調查,該酒店因合作方變更,原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已于去年7月過期,新合作方去年11月對酒店進行裝修改造后,在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營業,且營業時間超過三個月。
該酒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行為,違法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福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依據相關規定,依法給予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案例點睛: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對于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徐敏 陳冠龍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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