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月14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何佳媛)近日,市政府印發《福州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將進一步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改善營商環境,提高政府服務能力。市直部門將于今年2月1日前,各縣(市)區于2月8日前,向社會公開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政務服務事項和證明事項目錄清單。
方案所指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公共服務等政務服務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其他機構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行政機關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將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含電子文本)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相關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規定要求的證明。
福州市將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有針對性地選取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編制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政務服務事項和證明事項目錄清單。能夠實現行政機關信息共享核驗的證明事項,原則上應當實行告知承諾制。
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福州市還將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建立承諾書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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