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場開業搞促銷活動,為了吸引顧客,商場的廣播循環播放提前錄制好的某網紅主播的聲音,內容是“所有女生,請注意”“Oh my god,買它買它”,等等。那么,可以隨意使用名人的聲音嗎?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吳文超律師解析:不可以隨意使用。姓名、聲音與肖像一樣能夠標識一個自然人的人格特征,特別是對于一些聲音特殊的配音演員、播音員等自然人來說,他們的聲音不僅具有辨識度,而且通過許可使用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基于此,《民法典》新增了對于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根據該規定,對自然人的聲音應當加以保護,但受到保護的聲音應當足以識別到特定自然人。
本案中,該網紅主播作為全國范圍內知名的流量主播,他的聲音極具辨識度,未經許可使用構成侵權。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對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有關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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