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月21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王元鍇 通訊員 張卓怡 王明亮)近日,鼓樓區法院宣判一起民間借貸案件,這是《民法典》正式實施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修訂后,鼓樓區法院宣判的首例涉及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的案件。
2019年1月31日,韓某向某投資公司轉賬50萬元。次日,雙方簽訂《借款協議》,約定:某投資公司向韓某借款50萬元,自2019年2月1日起借6個月,按年利率24%計息。但借款到期后,該投資公司并未歸還本金,只是向韓某支付利息至2020年1月31日。2020年11月13日,韓某將該投資公司訴至鼓樓法院,請求判令其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9萬余元。
鼓樓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韓某與被告某投資公司之間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合法有效,某投資公司收到韓某出借的款項后僅向韓某支付利息至2020年1月31日,已構成違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韓某主張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依照月利率2%計付利息,未違反法律規定,鼓樓法院予以支持。2020年8月20日之后超出年利率15.4%部分,鼓樓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鼓樓法院依法判決某投資公司應向韓某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并支付利息(以50萬元為本金,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計付,2020年8月20日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計付)。
據主審法官介紹,《民法典》對禁止高利放貸作了明確規定,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該規定中“禁止高利放貸”系《民法典》新增加的內容。最高院據此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修改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為標準,取代原來的“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旨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規范民間借貸活動,確保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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