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日,農民工王某某向福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反映,稱其個人工資卡被勞務公司負責人張某某扣留。經查實,張某某利用為農民工統一辦理工資卡的便利,扣押了王某某的工資卡。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介入后,張某某歸還了王某某的銀行卡。
本案中,勞務公司扣押農民工工資卡的行為,違反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有關規定,鑒于張某某及時改正,有關部門未對張某某進行處罰。
案例點睛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二)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三)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陳僑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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