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2月3日訊 (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點煙花、放爆竹是市民喜迎佳節的傳統習俗,但在增添喜慶氣氛的同時也會釋放大量煙霧并產生噪音污染,嚴重影響市容環境和空氣質量,還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3日,記者從福州市應急管理局獲悉,2021年春節期間福州市限放區限燃200響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無硫環保小型煙花。
據介紹,福州五區限放區域為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不含宦溪鎮、壽山鄉、日溪鄉)、馬尾區(不含亭江鎮、瑯岐鎮)。限放區域內允許燃放時間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農歷臘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時至二十二時,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市應急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根據福州市有關規定,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一)文物保護單位;(二)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煙臺山、鼓嶺等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和歷史建筑群保護范圍內;(三)建(構)筑物內,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軌道交通設施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四)加油站、加氣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及其周邊一百米范圍內;(五)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橋、立交橋、人行天橋、隧道及地下通道;(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養)老院、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七)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八)風景名勝區和林地、公共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九)馬尾區、長樂區、福清市、連江縣轄區內涉及機場凈空保護區范圍;(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近日,福州市發出《禁燃限放煙花爆竹倡議書》,倡議全體市民遵規守法,從自身做起,自覺遵守規定,摒棄陳規陋習,不違規購買、燃放煙花爆竹。禁燃區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禁止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從屋頂、樓道、陽臺、窗戶向外拋擲煙花爆竹。禁止向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行人、車輛、建(構)筑物、在建工地、樹木、河道、公共綠地、窨井等投擲煙花爆竹。
相關部門提醒市民,未按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煙花爆竹經營者違規,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市民如發現非法儲存、運輸、無證經營、超規格品種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可撥打110、12345或所在地鄉鎮(街道)電話舉報。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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