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2月27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李白蕾)市人大常委會會議26日表決通過《福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辦法》對公眾關注的光污染問題進行了回應,規定以電子顯示屏等光電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應控制亮度、音量和使用時間,避免對周圍環境造成光污染和噪聲污染。禁止在22時至次日7時開啟,重大節日或者重要活動時,經市戶外廣告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延長。
《辦法》指出,禁止在國家機關辦公區域、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風景名勝區建筑控制地帶和中小學校、幼兒園內設置商業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及其支架的;利用行道樹、古樹名木、透景圍墻及園林綠地的;利用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筑物和設施的;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影響消防安全設施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撲救的;影響無障礙設施使用的;其他妨礙生產生活、危及公共安全、損害城市容貌等情形。
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的設置許可有效期不超過三年,采用電子顯示屏播放的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不超過五年,其他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不超過二年。商業廣告版面閑置時間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閑置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臨時設置公益廣告。
違反該法規,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或者設置期限屆滿不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并對相關廣告設置人處以最高10萬元罰款。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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