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某縣衛生監督機構接群眾舉報線索,獲悉該縣一小區單元房內有家“黑診所”。監督員檢查發現,該單元房內有10名患者,身上均插有針筒,男子周某仁正為一名患者扎針放血治療,現場衛生條件差。
監督員經進一步調查獲悉,該單元房為周某仁所有,其系鄉村醫生,注冊在某縣鄉衛生所,僅周三、周六上午在該單元房內接診病人,未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監督員當即取締該診所。
市衛生健康部門鑒于周某仁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依據相關規定,沒收其違法所得650元,對其處以罰款50000元。
案例點睛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舉辦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二)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醫療衛生人員;(三)有相應的規章制度;(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療機構須依法取得執業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徐敏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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