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19日,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甲公司銷售的肥料產品“復合肥料硫酸鉀(沃爾特)”進行質量執法抽檢。經檢測,該批次肥料樣品總養分(即總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鉀含量之和)的質量分數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
甲公司銷售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肥料,該行為違反了《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
市農業農村局結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處罰裁量標準,依法對甲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共計6750元。
案例點睛:
春耕是全年農業生產的關鍵,農資產品進入銷售、使用旺季。總養分含量不足的肥料直接影響作物的生長發育、產量和品質風味。
市農業農村局提醒所有肥料經營主體,要根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經營肥料,肥料的有效成分或含量必須與登記批準的內容相符,否則將受到行政處罰。同時提醒廣大農民朋友,為了保障自身權益以及保證產品質量,請到有資質的肥料經營店購買,以防買到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肥料。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葉圣 劉洪娜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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