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的朋友許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黃某借款50萬元。為了保證還款,許某叫劉某提供擔保,劉某在借條保證人處簽字捺印。借款到期后,經黃某再三催促,許某都沒有還款,黃某是否可以同時起訴許某和劉某要求還款?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馬德珍律師:《民法典》關于保證方式的規定與之前《擔保法》的規定截然相反,當事人沒有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方式的,保證人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在大多數情況下,債權人應當先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在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劉某只是在借條保證人處簽字,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是一般保證,故黃某只能先對許某提起訴訟,不能同時起訴許某和劉某。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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